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工伤范围,什么情况下算工伤,对所有工作人员,尤其是高危职业工作人员来说,可能是一个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下分享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范围包括哪些内容1一、工伤的认定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 ……此处隐藏2476个字……nter;">
因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周妻无法向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向该公司主张,遂发生争议。
法院两审判工伤成立
死者所在的公司不服,于去年9月将社保部门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公司应对周某不属工伤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周某行至公司一楼处,已发病严重至无法直立行走,但因此时与其中午下班时间仅相差几分钟,不足以认定周某发生不适、胸闷、头晕等轻微症状即突发疾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且周某前去午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工作需要,可视为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合情合理。
今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工作进餐等事故应定工伤
近日,主审法官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通常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简称“三工”)发生事故伤害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也是偏向于保护职工的上述法定利益和合法权益。
该法官进一步指出,但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围,如进餐、如厕、饮水等满足人体基本生理、生活需要过程中发生事故,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除外情形的,亦应认定为工伤。“如此判决,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人文关怀,这也是立法宗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