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日常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赌博、信用卡等债务,导致无辜的配偶含辛茹苦为其还债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一起来看看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1针对非举债方。因为相对于举债方,非举债方对债务用途没有那么清楚,所以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中,非举债方只需要证明到自己以及家庭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可,无需像举债方一样达到高度盖然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非举债方只需要要证明自己以及家庭没有受益即可。被举债一方只有从该笔债务中获益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获益可能是自己本身也可能是家庭,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债权人区分情况考虑。具体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一旦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时,债权人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明夫妻是共债共签。
情况二,《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婚姻内部关系是私密关系,外人不容易察觉也不容易证明,所以为了缓解债权人举证压力,对于证明该项债务用于“日常家庭所需”,债权人只需要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有初步证据即可。
情况三,针对《民法典》第10 ……此处隐藏502个字……分配3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最后,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如借条上所写借款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数额 较小,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后并未表示反对等。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