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案调解书
房屋纠纷案调解书,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与别人产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解,调解解结束发言就会出调解书,下面是房屋纠纷案调解书。
房屋纠纷案调解书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原告诉称:20XX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一楼1-25产权区(建筑面积217.86平方米,套内面积163.39平方米)以17000元/平方米(套内面积)的价格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XX月19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77763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应于收到房款后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收取房款后,却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也未交付房屋。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立即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已将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一层1-25号房屋的昆明市产权证字第20XX41379号所有权证交给原告,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赵某、被告某公司于20XX年9月22日签订的,由被告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一层1-25号房屋 ……此处隐藏1729个字……费用。
一审期间,法院依据张复乐的申请,依法查封巨源房产公司开发的通和别院小区5栋1XX4、413、414、415、417、504室和3栋13号、17号房屋,依法冻结巨源房产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巨源房产公司在20XX年11月15日前将安庆市海燕北村6-7号办公房J轴—V轴房产解除银行抵押担保,并向张复乐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张复乐应于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书之次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安庆市通和别院小区5栋1XX4、413、414、415、417、504室和3栋13号、17号房屋的查封,以及巨源房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帐户(帐号340016863XX053001564)上50万元款项的冻结,同时,自该帐户支取巨源房产公司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31万元;
三、如因巨源房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张复乐无法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书,则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宜民一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如张复乐不能按期履行申请解除相关查封和冻结义务,则巨源房产公司有权向其主张延期解封的相应损失;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0.16元,由张复乐负担5305.93元,巨源房产公司负担13014.23元;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七、本协议于20XX年XX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佘延宏
二零XX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