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过了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我们都知道解决纠纷的最有利方式就是申请制裁,但是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耽误仲裁时效的情况,那么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怎么办?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六年1一、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怎样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超过一年申请劳动仲裁的,就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 ……此处隐藏867个字……过仲裁时效一年后,又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是否需要再考虑诉讼时效呢?
就仲裁时效性质来说,笔者认为其与诉讼时效性质无异。其在程序上、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中,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
因此从程序上的两者衔接来说,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可以说就是它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此期间,经仲裁处理而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的,理当引起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样后果—胜诉权的丧失。此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但在被告方抗辩诉讼时效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等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两年时效制度。笔者认为,按此逻辑,超过仲裁时效导致仲裁胜诉权的丧失时,其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两年的诉讼时效未届满,当事人不会产生超过时效的不利后果。明显,仲裁时效的规定这样岂不多余?直接规定诉讼时效就可以了。
再者,我国《劳动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建立是为有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在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为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此,我们要提醒的是:作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需要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一年内,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避免产生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产生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