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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提出离婚

时间:2023-04-03 05:35:49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提出离婚,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下面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得提出离婚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

1、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此处隐藏2765个字……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

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法官应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做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6、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应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对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离婚妇女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对此问题给予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民法典》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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