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女性和儿童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在很多的时候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时候就要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去保护自身的权益。以下分享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1一是要深化对《刑法》《民法典》中有关妇女儿童维权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真正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贯彻于司法实践。
要强化全面保护的理念,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工作中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障。要强化特别保护的理念,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适当采取有别于财产纠纷等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强化优先保护的理念,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要强化延伸保护的理念,把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向前向后延伸,通过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织牢织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
二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惩绑架、残害、性】侵、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
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并坚持源头治理,实行“拐卖”与“收买”一起打击。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 ……此处隐藏2031个字……,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