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不管是什么时候,女性一直都是弱势群体,这和女性的身体构造和力气等方面有关系,所以发达国家,都出台了关于保护妇女的相关法律,下面是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妇女权益的保护1一、【性骚】扰的禁止权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婚姻的撤销权
妇女如果是受欺瞒,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妇女无过错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53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2条686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 ……此处隐藏5266个字……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创设居住权、解决弱势女性基本生活难题
《民法典》第366条、368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和居住权人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男性拥有房产比例高于女性。同时因生理原因,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她们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军。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给那些所居住的房产属于已故配偶个人财产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
《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然而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农嫁非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等权利却在不同程度地遭到剥夺或限制。
《民法典》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女性的利益。
※当断则断,保障妇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五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具体情形。
同时相比于原先《婚姻法》中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对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
《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现有民法体系中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保障妇女的各项民事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