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小编整理了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1一、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哪些?
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串通起来侵害股东利益时的救济。
按照公司法的设计,如果董事会故意损害股东利益,但监事会30日内消极应对,不对其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但若董事会和监事会串通损害股东利益。而监事会提起了诉讼,并且当时也不算情况紧急或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那么股东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权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诉讼。
2、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
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转移,都需要有一个节点,来标志着权利转移的完成。例如,债权让与的,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动产转让的,自交付时生效;不动产转让的,自变更登记时生效。
但公司法,作为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规定股权转让的节点何在。
二、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 ……此处隐藏1090个字……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此实现债权。
(二)如何应对股权被恶意稀释问题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三)如何合法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法院应参照此两条规定精神,对于侵权赔偿的审理,以实际出资确定赔偿比例。
(四)如何解决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问题
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五)如何合法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