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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今市场是非常的混乱的,有很多的非正当的行为,很多以广告等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都属于不正当的行为,以下分享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 ……此处隐藏745个字……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一个传统的表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正确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经营者。
对经营者的理解,不能限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也不理解为单位内部的业务人员。只要是从事商品(包括服务)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的性质如何,不论是长期从事商品交易还是一次性从事商品交易,也不论是否领有营业执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都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有很多,《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由于受到种种局限,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该法规范,该法只规定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