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间与调休及加班工资
我的.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而合同上有写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并2005年-2009年没有加班费,在2010年很多人辞职后,部门提出个加班费补偿方案:加班时间小于50小时,不作任何补偿,加班时间在50小时-70小时之间,补偿300,往后每多20小时,补偿多300块,加班费封顶为1500块/月(即每月要130小时以上),而我们加班有时达70-90时,甚至更多.请问:
1.我公司违法吗?
我们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2.现在准备辞职,我想先调休1个多月,然后再交辞职报告,部门长已经同意,但人事的部长不同意,她说愿意把加班时间算时工资,要我马上交辞职报告,算违法吗?
想按加班时间算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