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病假标准
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标准(2016.4.1~2017.3.31) | ||
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 ||
连续休假时间 | 连续工龄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6个月以内的 (病假工资) | 不满2年 | 本人工资的60% |
满2年不满4年 | 本人工资的70% | |
满4年不满6年 | 本人工资的80% | |
满6年不满8年 | 本人工资的90% | |
满8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100% | |
超过6个月的` (疾病救济费) | 不满1年 | 本人工资的40% |
满1年不满3年 | 本人工资的50% | |
满3年及以上 | 本人工资的60% | |
二、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上述“本人工资”怎么算) | ||
有约定 | 从约定,但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的70% | |
无约定 | 正常出勤工资的70% | |
相关依据 |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第一条 | |
三、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 ||
上限 | (1)5939元(2015年度上海市月平均工资) 注:可以以此为上限,也可以高于该标准。 | |
(2)本人原工资水平 | ||
下限 | (1)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注:应当以此为下限,一般不得低于该标准,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也不得高于5939元。 | |
(2)1752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必须以此为下限,不得低于该标准 | ||
四、病假工资的构成 | ||
应从病假工资中扣除的项目 | 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保险费 | |
应由职工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 ||
应由职工缴交的失业保险费 | ||
应由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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